文章来源:维也纳声学 时间:2024-09-22
详细介绍
1、允许噪声级
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医院主要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高要求标准 | 低限标准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 ≤40 | ≤35 | ≤45 | ≤40 |
各类重症监护室 | ≤40 | ≤35 | ≤45 | ≤40 |
诊室 | ≤40 | ≤45 | ||
手术室、分娩室 | ≤40 | ≤45 | ||
洁净手术室 | - | - | ≤50 | |
人工生殖中心净化区 | - | - | ≤40 | |
听力测听室 | - | - | ≤25 | |
化验室、分析实验室 | - | - | ≤40 | |
入口大厅、候诊厅 | ≤50 | ≤55 |
注:1.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
2.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2、 隔声标准
2.1 医院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2.1 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2.2 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2 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2.3 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3 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2.4 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4 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上层为普通房间的病房、手术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3 隔声减噪设计
3.1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利用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线布置,但与干线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线,室内噪声级不符合标准规定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处理措施(如临街布置公共走廊等);
2、综合医院的医用气体站、冷冻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如设在病房大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3.2 临近交通干线的病房楼,在满足本规范表6.2.3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规范第6.1.1条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
3.3 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检查室不得与要求安静的房间毗邻,并应对其围护结构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3.4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不应设置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3.5 医生休息室应布置于医生专用区或设置门斗,避免护士站、公共走廊等公共空间人员活动噪声对医生休息室的干扰。
3.6 对于病房之间的隔墙,当嵌入墙体的医疗带及其他配套设施造成墙体损伤并使隔墙的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6.2.1、表6.2.2的规定。
3.7 穿过病房围护结构的管道周围的缝隙,应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固定窗。病房楼内的污物井道、电梯井道不得毗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
3.8 入口大厅、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内,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其室内500Hz~1OOOHz混响时间不宜大于2s。病房楼、门诊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声材料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3.9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手术室的上层,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3.10 听力测听室不应与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相邻。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房中房设计。且房间入口设置声闸;听力测听室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3.11 诊室、病房、办公室等房间外的走廊吊顶内,不应设置有振动和噪声的机电设备。
3.12 医院内的机电设备,如空调机组、通风机组、冷水机组、冷却塔、医用气体设备和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隔振及综合降噪措施。
3.13 在通风空调系统中,应设置消声装置,通风空调系统在医院各房间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表1的规定。